? ?长规〔2021〕001-政府办001
各镇人民政府,昭仁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机构:
《长武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容缺办理实施办法》《长武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长武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以函代证”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2日
长武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容缺办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审批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编写要点的函》《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咸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长武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容缺办理是指申请人申请非即办类审批事项时,主要申请材料齐全有效,次要申请材料有所欠缺,在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材料书面承诺后,审批部门先行受理该申请事项,并进入实质性审批程序,待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再出具证照或办理意见,或先出具证照或办理意见,申请人按承诺期限事后再补正申请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县市级、县级重点项目、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和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以及项目主体有违法或失信记录的除外。
第四条??容缺办理的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1.先出证照或办理意见,后补正资料。对实行容缺办理的申请事项,经实质性审查后先向申请人出具证照或办理意见,申请人按承诺期限再补正申请材料。
2.先补正资料,后出证照或办理意见。对实行容缺办理的申请事项,先进行实质性审查,待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后再出具证照或办理决定文件。
3.容缺并联办理。当前审批事项办理结果是后办理事项的前置条件时,后办理事项审批部门应提前征询前置审批部门意见,在确保前置办理手续不会出现颠覆性变化的情况下,对前置办理实行容缺并联办理,待前置办理结果正式出具后再向申请人出具证照或办理决定文件。
第五条??容缺并联办理流程:
1.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可容缺的申请材料,同时指导申请人填写《容缺办理承诺书》,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事由、已提交申请材料、需补正申请材料、容缺审批方式、承诺补正时限、逾期未补正的后果等。
2.申请人将填写完整的《容缺办理承诺书》(一式三份)提交受理窗口,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一份当场提供申请人,一份由相关审批部门内部流转,一份由受理窗口存档备查。
3.实行容缺并联办理时,前置审批部门须向后置审批部门出具《容缺并联办理单》,主要内容包括:容缺事项名称、办理进度、预计办理结果出具时间等。后置审批部门依据办理单开展实质性办理,待前置办理结果正式出具后,向申请人出具证照或办理决定文件。
4.各审批部门在收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转交的容缺办理申请事项后,应严格按规定的承诺时限办理,不得因材料欠缺拖延办理时限,同时应明确专人负责追补材料。
第六条??容缺并联办理结果运用:
1.采取先出具证照或办理决定文件、后补正材料方式进行容缺并联办理的申请事项,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补正材料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应立即将补正材料归档;申请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正材料的,作出许可决定的审批部门有权收回证照或办理意见,并依法撤销该审批程序,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相关责任由申请人承担。同时,审批部门应将该情况书面反馈给相应监管部门,同时将申请人的失信行为反馈给信用征集和管理部门。
2.采取先补正材料、后出具证照或办理决定文件方式进行容缺并联办理的申请事项,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补正材料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应立即将补正材料归档,同时注销容缺审批程序,向申请人出具手续齐全的证照或办理决定文件;申请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正材料的,各审批部门有权终止容缺并联办理程序,并转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终止文书。
3.采取容缺并联办理方式进行的申请事项,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补正材料的,前置审批部门应及时向申请人和后置审批部门出具手续齐全的证照或办理决定文件,同时注销容缺办理程序;申请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正材料或前置审批事项审批意见发生颠覆性改变时,容缺并联办理程序立即终止。
第七条??各审批部门要认真梳理可实施容缺并联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并逐一明确审批事项的主要件和次要件,主要件为不可容缺申请材料,次要件为可容缺申请材料,形成《容缺办理事项操作标准》。具体办理事项及条件逐项汇总后,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和网站进行公布。容缺并联办理所出具的文件和许可意见具有有限法律效力。
第八条??帮办代办中心要对实施容缺并联办理项目及时进行跟进指导。对重点项目办理要提前介入,主动了解项目前期办理需求,做好容缺并联办理指导。同时,要积极做好重点项目前期办理服务,主动和项目联系人沟通衔接,及时开展现场服务和跟踪服务。
第九条??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全力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对容缺并联办理的相关文件或许可意见履行好监管职责,及时反馈存在问题,并跟进依规终止的容缺并联办理信息。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要不断优化办理流程,完善办理服务机制,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容缺办理内部流转高效顺畅。充分发挥咸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作用,最大限度运用网上办理功能,保证办理工作高效便捷。
第十一条??各审批部门要建立容缺办理工作台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要建立容缺办理工作总台账,及时记录容缺办理工作开展情况;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容缺办理制度执行的协调督办。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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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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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审批效率,根据中、省、市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及《长武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办理告知承诺制,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由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具体办理服务事项、申请条件和办理要求,项目单位(以下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出申请,审批部门直接作出办理决定的制度。
本办法中告知承诺含事项告知承诺和申请材料告知承诺。
办理事项告知承诺是指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报建流程,前置办理事项作出承诺,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其他相关部门审批不以该办理结果为前置条件,同步开展后续办理的方式。
申请材料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向审批部门提出行政审批申请,除须当场提交的材料外,申请人作出承诺,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他材料,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办理决定,通过后续行政监督检查核实承诺办理的方式。
第三条??全县范围内市级、县级重点项目、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和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以及项目主体有违法或失信记录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长武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负责告知承诺事项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危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严重后果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我县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权限的办理服务事项,可以采取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实施行政审批。
第六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办理事项,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是否通过告知承诺的方式申请,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不愿意作出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七条??实行告知承诺的办理事项,应当由审批部门提供承诺书格式文本,承诺书格式文本由审批部门按本办法要求制定。审批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网公示办事指南及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自行下载。
第八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部门应主动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办理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准予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时限;
4.需要申请人当场提交的材料;
5.需要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提交的材料;
6.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7.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申请人根据行政审批部门告知内容,对以下内容进行承诺:
1.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2.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3.已经知晓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4.确认满足审批部门告知的准予办理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5.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6.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愿表达。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规定格式要求填写并签章,连同审批部门明确必须当场提交的材料递交相关业务受理窗口。
第十条??审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办理决定。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反馈给行政审批机关,由行政审批部门报送“信用中国(陕西)”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审批部门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包括告知承诺制在内各类工程建设审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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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以函代证”
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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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加快推动我县工程建设项目落地开工,根据《长武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长武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容缺办理实施办法》《长武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以函代证”是容缺办理的一种,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建设相关审批事项时,在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申请材料有所欠缺,暂时不能出具正式批准文件的情况下,申请人作出补正材料书面承诺,审批部门先行受理审查,并以许可意见形式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临时性批准文件。 (下文所称许可意见皆指“以函代证”所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市级、县级重点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审批。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和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及项目主体有违法或失信记录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许可意见对本项目的审批监管过程具有法律效力。依据许可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可进行许可范围内的建设并接受监管部门监督。许可意见具有明确期限,超时则失去效力。准予开工通知书有效期60天,桩基准予开工通知书在桩基工程完成后自动失效。
第五条 ?以下办理事项可用“以函代证”方式办理:
1.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和预审意见函;
2.建设工程规划审核意见书;
3.准予开工通知书;
4.桩基准予开工通知书。
第六条??审批部门应制定一次性告知书,将“以函代证”办理流程、要件、法律风险、责任事项等内容,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提出申请应按照《长武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容缺办理实施办法》进行,作出承诺应填写《容缺办理承诺书》。
第七条??实施“以函代证”事项的主要件和次要件: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函》
主要件: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表、申请报告(在报告中说明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区等情况);
2.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备案批准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
3.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及相应ARCGIS面文件;
4.建设项目所在地镇(街道)出具的初审意见,在意见中说明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区、地质灾害、压覆矿等情况,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需明确是否同意选址;
5.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城乡规划图各1份(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成后,按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要求执行),建设项目拟用地范围的标准地形图(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1份,比例尺为1:500-1:200,加盖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章;
6.项目勘界报告土地分类面积表及项目TXT格式坐标;
7.需要编制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的,应提交规划选址论证
报告;
8.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9.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提供规划修改方案(永久农田补划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提供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论证意见;涉及耕地踏勘的需提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踏勘论证报告;涉及节地评价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需提交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专题论证及专家论证意见。
次要件:
1.项目涉及敏感区域(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压覆矿产、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或敏感事项(涉及社会安全、环境风险、易燃易爆危险品、邻避事项等)的,需提交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2.是否违法占地承诺书;
3.已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审核意见书》
主要件:
1.《建设工程规划审核意见书》申请书及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函》;
3.审定总平面规划图;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平、立、剖面蓝图,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5.人防确认意见。
次要件:
1.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协议或划拨决定书);
2.建筑物测量放线成果;
3.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批后公布样稿;
4.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红线图。
(三)《准予开工通知书》
主要件:
1.建设工程准予开工申请;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意见书》;
3.建筑工程施工图及施工图审查(消防审查和人防审查)合格证明;
4.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协议或划拨决定书。
次要件:
1.建设单位已委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承诺书;
2.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重要工程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3.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
4.建设资金承诺书。
(四)《桩基准予开工通知书》
主要件:
1.桩基阶段施工许可证申请;
2.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3.建筑定位图;
4.建筑工程施工图(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及施工图审查(消防审查和人防审查)合格证明;
5.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
次要件:
1.建设单位已委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承诺书;
2.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重要工程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3.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
4.建设资金承诺书。
第八条??按照“以函代证”审批办法出具的许可意见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在同一个项目的审批过程中,上一阶段的许可意见与正式审批意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后,即可出具正式文件。完成许可后,审批部门应及时推送审批信息,相关监管部门进入监管程序。如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施工行为与批准内容不符,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同时向审批部门反馈有关监管信息。审批部门可将其列入黑名单,不再适用承诺制审批。
第九条??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保障“以函代证”落实到位。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出具《建设工程规划审核意见书》《准予开工通知书》《桩基准予开工通知书》,并及时将审批出具的文件和许可意见转送监管部门。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和预审意见函》;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正式许可手续。
县住建局:同期开展质量安全监督、人防监督等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正式许可手续。
县发改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向实施“以函代证”建设单位通报管理要求,并同期做好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完成涉及到的正式许可手续。
各镇(街道):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督促建设单位加快组织开展项目开工等有关工作,协助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正式许可手续。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